【检护民生】支持讨薪56000元!

案件回顾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某、邱某某、肖某某等五人受雇于肖某某承包的某项目工地上务工,约定好工程结算后结算工钱,但直至2024年4月,肖某某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旧拖欠李某某等人劳务报酬共计5.6万元。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依法履职情况
收到线索后,遂川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本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立即协助指导李某某等人明确诉讼请求、固定相关证据,帮助其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一步,遂川检察院将加大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力度,以更实的举措扎实办理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帮助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传递法治温度,凝聚传播正能量,为平安遂川、法治遂川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