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果自尝!遂川一男子醉驾出事故,伤了自己还要判刑!
某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袁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遂井线往珠田方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掉入左侧路边小河,造成袁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群众发现,被救起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事发时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1.3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驾驶员自觉对酒驾醉驾说“NO”,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