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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分析及应对策略
时间:2017-02-22  作者:黄淑斌  新闻来源:  【字号: | |
      职务犯罪相比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有其特殊性,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及实物证据少等特点。在理论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分类为言词证据。职务犯罪中的贿赂犯罪案件一直是反贪办案工作的难点,绝大多数情况下,贿赂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仅限于行、受贿人双方的口供,在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中,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为突破贿赂犯罪的重点。然而在侦查实务中,只有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各种心理因素的支配下拒供,侦查人员基本上都经过多日的审讯,才能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活动不容忽视,研究和破解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成因和应对策略很有必要,对查办和突破贿赂犯罪案件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大背景下,笔者建议可在法律层面上通过办案重心前移来强化初查、外围取证和正面突破相结合、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引导证人放心作证等方式来增强突破贿赂犯罪案件嫌疑人口供的能力,从而快速突破贿赂犯罪案件

一、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主要表现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进入了司法程序后,就会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出现,必然引起其主观上心理的变化,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消极心理就是拒供心理。在这种消极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的拒供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抗反驳式。主要表现为当侦查人员根据案件初查内容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释或说明情况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变被动为主动,抓住某些关键问题等方式来质问侦查人员,以致侦查人员处于劣势甚至被动境地。

  (二)敷衍推脱式。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敏感、关键问题上采取回避、推脱的态度,常以“不清楚”、“不是我”、“与我无关”、“是某某所为”等言语来敷衍侦查人员,其目的在于回避正面问题,思考对策,为己开脱。

(三)沉默拖延式。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不正面与侦查人员对抗,任由侦查人员提问,对侦查人员所提问题采取缄默的态度,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企图阻扰取证工作。

   (四)狡辩翻供式。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前后供述不一,常以侦查人员对其采取了威胁、引诱等方式或以供述时意识不清醒为由来进行翻供。该种形式实质上是想打“太极拳”来混淆视听,企图蒙混过关。

二、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分析

    一个平常人在不同的情境下的心理是复杂多变的,更何况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其心理变化更难掌握。如果侦查人员能摸清并掌握贿赂犯罪案件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就会使侦查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畏罪惧罚心理。畏罪惧罚心理是贿赂犯罪案件嫌疑人常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常表现为嫌疑人因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而面临法律的处罚,致使自己的名利、地位化为乌有,对前途命运丧失信心而产生的一种拒供的心理障碍。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嫌疑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掩饰、隐瞒犯罪,同时也产生从轻处罚的心理需求,侦查人员如能利用好这种心理需求势必能加快案件侦破。

二是侥幸过关心理。贿赂犯罪案件嫌疑人一般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为丰富,多处在重要岗位,社会关系复杂,犯罪手段较隐蔽,犯罪不易被觉察,案发时已时过境迁。况且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检察机关手中掌握的证据不多,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坚决态度存有侥幸心理,通过百般抵赖企图蒙混过关。

三是顽固对抗心理。由于贿赂犯罪案件嫌疑人到案后思想上往往未由领导身份转换为被调查者身份,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拒不配合,顽固对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要受到的刑事处罚,有对抗到底的想法。该心理的产生与性格等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密不可分,办案人员可以通过法制教育和政策攻心予以化解。

四是犹豫反复心理。这种心理常出现在审讯的中后期,经过审讯人员一段时间的政策攻心,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发生改变,心理产生动摇,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已经暴露,只有交待罪行才是出路,但又害怕交待的越多,处罚的越重,在供与不供之间犹豫不决。在这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嫌疑人容易避重就轻,时供时翻,反反复复。

   三、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原因

    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原因,也有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特殊性、取证局限性及相关司法制度不健全等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导致拒供。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手中有一定的实权,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深知自己被检察机关调查将会面临对自身名誉和仕途的不利影响,也清楚自己的有罪供述可能会对自己不利,自认为拒供方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在畏罪及侥幸心理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就会想方设法拒绝供述或作虚假供述。司法实践表明,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有罪供述会对自己有利时,才会作出如实供述。

    另一方面,出现在社会转型期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和其他社会关系密切的人员常常会不同程度地涉案。为避免更多的人牵涉其中和防止扩大社会负面影响力,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拒绝供述自己的有罪犯罪事实。

(二)贿赂犯罪证据的局限性导致拒供。贿赂犯罪相比一般刑事犯罪,其具有实物证据少,一般无犯罪现场等特征,且其直接证据几乎都是“一对一”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具有不固定性、易变动和更改等特点。因此,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获取并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显得尤为关键。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只要坚持拒供立场,检察机关就很难查证相关犯罪事实,最终也只能无功而返。

    (三)讯问不规范、证据收集不全面导致拒供。贿赂犯罪案件相比其他刑事案件而言,其办理难度更大,办理此类案件是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一场攻坚战。对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采信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更高,对一线侦查人员素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办案中的棘手问题,有些侦查人员没有吃透案情和做好审讯前的充分准备,没有选好审讯突破口,讯问策略不到位,仓促上阵,强攻硬取,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各种书证、物证等间接证据没有充分收集、固定,在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时,出现心理较量能力和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出现。

(四)相关司法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拒供。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职务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早已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转变为“侦查一体化、信息化”的办案模式。办案模式的转变,需要相关司法配套制度的更新。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依靠司法查询、查阅账簿等传统方式进行侦查取证,诸如技术侦查、电子取证等司法制度缺位,侦查方式粗放单一,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以致如短信信息及通话记录提取、手机定位等一系列先进的办案方式无法运用于办案实践,使得很多影响案件侦查的主要证据、关键证据获取不到位,导致犯罪嫌疑人拒供。

     四、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应对策略

(一)办案重心前移,精细化初查。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侦查人员一旦正面接触、讯问犯罪嫌疑人,就会面临12小时或者24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限和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传唤、拘传时限届满后,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工作的回旋空间就较小。因此,将侦查工作重心前移至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开辟秘密调查的广阔空间,是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必然选择。面对新形势,侦查实践要树立精细化初查的理念,逐渐摒弃传统的依靠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来突破案件的做法,切实把办案重心前移至正面接触、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强化初查工作,合法、充分利用侦查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在初查阶段完成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侦查取证工作,为后续的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二)注重讯问策略,突破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针对贿赂犯罪嫌疑人心态情绪的变化而出现的拒供或供述不稳定等问题,侦查人员在讯问开始之前,要深入研究被讯问人的性格、工作环境及家庭关系等因素,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讯问提纲,实时动态掌握被讯问人的心理变化情况,通过法律教育、政策疏导、案例分析、情感感化等方式,消除其对抗心理,建立与侦查人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促使其认罪悔罪,激发犯罪嫌疑人主动自觉交待犯罪事实。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以宣传法律政策,例举相关正反方面的案例给犯罪嫌疑人灌输只有如实交待才有出路的思想,让其思考并作出选择,使其放弃顽固对抗思想,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其主动、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三)强化证据意识,全面客观收集、固定全案证据。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做到外围取证和正面突破相结合,同步取证,既要做好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和固定工作,又要做好询问证人与搜查、扣押涉案书证、物证等外围证据的调取工作,全面客观地收集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实物证据、有罪、无罪证据及原生证据等,做到外围取证和正面突破相结合,外围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相辅相成。同时要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自书供词等方式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正,不能补正的,重新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证据收集,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此外,着眼于案件查办和证人保护,建议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具体负责对贿赂犯罪案件证人的保护,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事前、事中、案件判决后合理期限内的全面保护,以此来引导证人放心作证。

(四)依靠科技手段,加快办案节奏。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既要注重收集和固定言词证据,同时要综合运用搜查、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调取、扣押书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侦查措施获取相关书证、物证,固定、补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夯实贿赂案件证据体系基础,进一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学习和掌握收集、运用各类电子证据的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提高侦查行为的科技含量,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节奏,做到快办快结。

结语

长期以来,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一直是反贪办案的难点,其原因主要在于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及行贿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证据比较单一、调取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等。从犯罪嫌疑人心理角度剖析和寻找对策,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成因,在办案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加以运用,以此来带动贿赂犯罪案件科学高效查办,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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