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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大放异彩
时间:2021-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近几年,上海、福建、山东、河北等地先后制定了多元化解纠纷制度的地方条例,将地方经验予以固化、升级。各地出台的法规和相关政策既体现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的共同目标,又保留了地方多样化差异特色。总体来看,我们应当坚持以社区软法治理指引阐释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运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重点落实以下八个基层社会治理重点法治建设软法治理模式及制度建设发展新方向:

  软法治理和基层治理:整合资源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在广大的基层领域中,与国家法相比,软法等柔性治理手段由于广泛散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有利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自我决策和自我调适能力,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软法治理指引”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能动性,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

  调解模式与解纷成本:拓展诉非衔接构建多元解纷新机制。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诉讼纠纷化解渠道要随着法律服务行业的新业态发展趋势与时俱进,及时吸纳新的法律服务模式进入矛盾纠纷化解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多样化需求,充分拓展律师调解、公证调解、在线视频调解、智能化法律风险和调解方案评估等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运用范围,提升人民群众的用户体验和首选率。对于经过非诉讼方式无法化解的纠纷,要做好案件纠纷的及时流转和相关材料的高效利用,提高非诉讼环节经双方认可的证据材料流转到在线诉讼环节中的有效认定率,促进在线诉讼常态化运转,减低纠纷化解成本。

  人力资源与品牌培育:筑牢核心价值观、法治理念践行基层阵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引领示范作用,通过身体力行的生动方式在社区法治宣传与居民日常生活的矛盾纠纷化解中充分、适当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法治文化与运营平台:构筑法治文化广场、剧场和平台。要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化解平台运转中产生的数字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和数据标准,打破各类平台之间案件纠纷流转的程序障碍,以及数据信息流转、汇集、提炼中的数据孤岛,力争通过服务标准建设和数据标准建设同时发力,实现相关矛盾纠纷案件信息的一次录入、多次利用、数据同源、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辖区整体矛盾纠纷运行态势自动化更新和社会潜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智能化预警。

  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形成“铁拳头”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坚持“规划引领、需求导向、服务优先、便民利民”的理念,以“多方联动、多元参与、共建共治、互联网+”的工作方式,聚焦社区、精准发力,优化整合基层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团体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建立针对矛盾纠纷精准分流的案件办理机制。针对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法律性质、争点类型精准优先匹配最有效的纠纷化解方式,将拳头力量聚焦在涉民生保障、高发型、密集型、涉众型、舆论关注型争议的化解上。

  公共服务与政务转型:从管理到治理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规范文件起草、行政协议签订、行政争议化解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逐渐从传统政务管理法治观走向公共服务法治观。稳步将基层社会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与其事权、财权、责任、能力相匹配。

  技术赋能与数字治理: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水平。《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数字技术推动下,相关国家机关部门可以跨部门、跨层级进行数据信息识别、分析、预判,以此为基础精准施策,既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治理力量投放的精准性、均等性和有效性,又能有效促进各职能部门的决策沟通和协同互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效率。有效打破地区间、城乡间因经济发展水平和治理资源差异而产生的公共法律服务获得性壁垒,促进跨区域、跨城乡服务合作与共享,并将基层群众的服务反馈信息和矛盾纠纷化解需求信息等及时纳入政府公共决策。

  制度协同与理论创新:创新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建立有序的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体系,通畅化解路径。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创新工作理念,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解纷资源,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规范各类型、各部门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的管理制度、运转流程和运行机制,完善外部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运转机制,以法院诉调为龙头和重心进一步完善诉非对接机制,推动诉前联调融合联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律所等设立调解组织或机构,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加强街镇“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等“一体化运作”和基层调解专业化队伍建设,促使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社会治理风险全球化、疫情防控常态化、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之下,要充分运用完善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则制度优势和平台技术优势,让“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得到进一步阐释和应用,塑造基层社会软法治理指引机制“为了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的法治精神力量传承,真正实现新时代新发展格局下数字化、可视化、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软法治理指引运行模式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生成。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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