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虽然给大家带来了便利,但也隐藏了风险。近期,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某平台上得知被害人杨某某从事回收古董、钱币行业,便添加对方为好友,假称自己手中有银元欲出售,并在网上找寻图片发给杨某某,杨某某信以为真,两人互加微信好友。

成为微信好友后,胡某某谎称自己手中的两枚银元售价30000元,要求杨某某先付定金15000元,再将银元寄给杨某某。某日凌晨,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5000元给胡某某,并将收货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给胡某某。胡某某通过其妻子的微信账户收到15000元后,便以快递员不收货、人在外地等理由推脱,经杨某某多次催促后,胡某某将杨某某的微信删除,并将其电话拉黑。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莫以为互不相识,利用网络诈骗删除拉黑联系方式就“万事大吉”。信息网络时代,留痕留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平台发展迅速,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对人对事要保持警惕,不可轻信,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吉安检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