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而“尽力”的要求,更是强调承运人要做到力所能及。对于救助义务的时间范围和履行方式,既要能实现帮助乘客脱离或避免危险,也要防止对承运人苛以过重的责任。
从救助时间范围上而言。运输过程一般是指乘客乘坐运输工具起至抵达目的地的过程,但客运运输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承运人救助义务不应仅体现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包括运输前或运输完成后承运人对乘客合理限度的关照、提醒、警示等。
本案中,保某上车后,蔡某与之交谈,发觉保某严重醉酒,无法确认目的地,蔡某便取消订单。此时,保某仍处在蔡某控制的车辆之中,蔡某理应采取措施,但其将保某搀扶出车辆,弃于路边而不顾,显然不妥。
其次,从履行方式上看。“尽力救助”是指承运人应根据当时的现实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其所能对遇险乘客进行及时、合理的救助。但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出承运人的合理预期和履约能力,也不能单纯以消除危险结果来判断是否尽力,否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对于承运人明知或应知乘客处于危险状态,但漠视放任或敷衍救助、或存在过错的,属于未尽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对乘客保某当时处于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超出司机蔡某可以预见的合理限度。蔡某完全可以采取应急报警并稍作照看、交由酒店照应等简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事实上,蔡某均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网约车平台基于法定的承运人责任,应对司机蔡某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