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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在遂川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工作报告
时间:2022-04-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县十届人大

会议文件(  )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遂川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志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聚焦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能动履职、奋勇争先,多项检察工作实现了零的突破,“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有了新成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持续提升,为全县“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2021年,我院检察业务质效考核在全省104个基层院中排名17位,进步了35位,检察综合质效排名全省第19位。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上升至全省检察系统第18名,前进了52名。先后荣获“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202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院党总支被评为全县先进基层党组织。干警3人次获得市以上表彰。

一、加强政治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强化政治引领。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修课、常修课、终身课,坚持干部“领学”、支部“督学”、干警“夜学”,确保学习教育全覆盖。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领全院干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年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6次,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工作、破解难题。

强化学史力行。认真学习党的百年奋斗历史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从中汲取精神伟力、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将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出本院“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民生项目10个,办理民生实事150余件,相关工作被江西检察简报正刊予以刊登。检察长亲自领办1个县级重点民生项目,该项目入选“我为群众办实事”先进单位推荐名单上报至市党史学教办。

强化组织建设。加强党组自身建设,夯实党支部力量,制定“三化”建设工作方案,积极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形成了党组抓方向、党总支抓统筹、党支部抓落实的三级党建工作格局。充分利用遂川红色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重走横石红六军团始发地、讲述毛委员在遂川的红色故事、草林红色圩场现场教学等一系列活动,增强了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站稳人民立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9人,提起公诉530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起诉黑恶势力犯罪3人,制发促进行业治理检察建议3件。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办理纪检监察机构移送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6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包案制度,院领导带头包案27件次。发挥检察听证对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对25起案件召开听证会,同比上升525%。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平安单位、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助力市域社会治理创新,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

坚持不懈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15人,同比上升18.56%;深入参与“断专项行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起诉58人,同比上升262%;依法办理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等系列案件,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办理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追回甲醛超标的问题啤酒2700件,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开展“窨井盖”专项治理行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问题窨井盖320处,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合力整治电动车“飞线充电”违法违规乱象,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4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0万元,帮助解决特殊群体生活困难。

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走访7名涉企社矫对象,协调县司法局简化其复工复产外出请假程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办理侵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刑事案件18件。办理的叶某某、邹某某盗窃高速公路建材案3),既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又保障了宜井遂高速公路正常施工。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审慎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综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问题,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对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的26名企业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健全与工商联的沟通机制,推动检企良性互动,主动走访园区企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提示、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困难问题10余次。

助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贯彻“两山”理念,与县水利局会签《关于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落实“林长+检察长”“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助力我县深化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办理涉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47件,其中涉及林业领域案件30件,涉及农田保护案件5件,涉及矿山保护案件1件,涉及非法狩猎等案件11件;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件,全力守护“蓝天绿水净土”。

三、聚焦“四大检察”,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

刑事检察提质增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批准逮捕71人,不起诉159人。狠抓案-件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件比同比下降49.66%,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均为100%,有效减少“程序空转”,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撤案3件,纠正漏捕漏诉5人。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纠正监管场所、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情形23件,协助市检察院开展对县看守所专项巡回检察2次,督促整改问题13个。

民事行政检察扎实有效。办理诉讼程序违法监督案件1件,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0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份,既加大对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的工作力度,又对裁判结果正确的案件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和解息诉,维护司法权威。开展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专项工作,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办理22起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涉案金额近20万元。办理行政案件4件,既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帮助解决相关当事人困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公益诉讼检察有为有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70份,向法院提请诉讼6件,通过磋商程序处理1件。开展了包括红色革命文化史迹专项检查、农村“百吨千人”集中供应饮用水大排查、全县规模养殖场专项检查等在内的10个专项活动。其中,“守护红色革命文化史迹”行政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推动包括陈正人老屋在内的82处革命史迹得到保护。农村“百吨千人”集中供应饮用水工程专项检查,督促49家水厂进行整改,受益群众5万余人。全县规模养殖场专项检查,走访了7个乡镇25个养殖场,督促整改问题25个,推动全县养殖业健康发展。

未检工作创新见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从严惩处40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对涉案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12人,相对不起诉11人,附条件不起诉23人。创新未成年人帮教等工作,引入遂川县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考察监督挽救247次。办理的高三学生谢某某敲诈勒索案4),我院积极促成赔偿谅解,谢某某顺利考上了大学,该案例被市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推介。办理的黄某某盗窃案5),通过各方力量助力迷途少年重返校园的做法被正义网等媒体报道。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工作机制,在泉江派出所设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中心”,推动形成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整体工作合力。拓展未成年人领域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督促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范经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坚持从严治检,打造过硬检察铁军

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坚决扛牢政治责任、主体责任,以党史学习教育开篇,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融合推进,通过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取得明显实效。全院干警学理论、学英模,撰写心得体会140余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3次,谈心谈话82人次;自查自纠查摆问题54个,谈话提醒11人次;建章立制15项。

持续深化检察改革。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退出员额1名,遴选员额2名。配合上级部门顺利推进市县级法院检察院财务市统一管理改革工作。选聘2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借助外脑外力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加强智慧检务建设,积极应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信访系统2.0等平台,让办案搭上“科技快车”。

 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全院干警填报重大事项37件,同比增长164%。持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出台《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工作办法》《司法办案风险点防控工作方案》等长效机制,筑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制度屏障。修完善《“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等,着力形成一整套规范、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自觉接受各类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公开听证会、检察开放日等活动36人次。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58条,公开法律文书360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6件,充分发挥遂川检察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作用,用公开透明司法赢得人民群众满意。

各位代表!成绩令人鼓舞,经验弥足珍贵。过去一年,我们学史力行开新局,忠诚履职担使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所有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遂川检察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检察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和不足:服务遂川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从“有”到“优”还有差距;“四大检察”发展不够协调充分,法律监督从“量”到“质”还有差距;服务理念、举措还无法满足群众更高的法治需求,检民关系链接从“实”到“深”还有差距;干警适应新要求、新挑战的能力还需提升,检察队伍从“专”到“精”还有差距。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所有将来均系可盼。新的一年,我们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咬定“作示范、勇争先”目标,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奋力推进“老区振兴看遂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坚定不移坚持政治引领,在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守初心、担使命、履职责。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持续强化理论武装,不断增强政治“三力”,永葆检察“底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党的百年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引导干警进一步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捍卫“两个确立”。

二是坚定不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进遂川高质量发展中防风险、保平安、护稳定。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持对严重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依法惩治和预防经济金融领域犯罪,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助力遂川绿色发展。

三是坚定不移以人民为中心,在保障民生民利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办实检察为民实事,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促进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抓实群众信访件件回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司法救助等工作,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

四是坚定不移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中转理念、聚合力、促善治。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升刑事检察质效。用好用活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不断深化行政检察。抓工作重点、抓典型案例、抓办案实效、抓领域拓展,持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五是坚定不移推进自身建设,在锻造过硬检察队伍中提素能、强作风、严规矩。“质量建设年”为导向,以检察大数据战略?为依托,加强人和案的管理,狠抓素质能力提升进一步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做实做细日常监管,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全面落实“三个规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讲纪律、讲规矩、守底线内化成干警的行为准则。

各位代表,星光不负赶路人,江河眷顾奋楫者。新的一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砥砺奋进,逐梦前行,为奋力谱写“老区振兴看遂川”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案例简介及数据图表

 

一、数据图表

 

 

表一:刑事检察相关数据

 

表二:民事检察相关数据

 

 

表三:行政检察相关数据

 

表四:公益诉讼检察相关数据

 

二、用语说明(仅供参考)

①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包案制度: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处理的领导责任制度接访领导要落实所接案件的包案责任,对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信访问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包案必要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化解方案

②“断卡”专项行动:为严厉打击理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 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和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的工作部署,自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少捕,是指要依法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候审。慎诉,就是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通过适用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把关、分流作用。慎押,则要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件比:即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计算“案-件比”的意义就在于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也就是减少“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⑤诉前检察建议书: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至为重要的关键环节,其目的就是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⑥磋商程序:磋商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一个前置程序,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工作机制: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活动及开展心理干预等综合救助。

⑧三个规定:即: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质量建设年:2021年初,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检院党组经研究,决定把2022年确定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推动检察政治建设、履职能力水平整体提升,进一步做到做实战略前瞻、理念先进、办案精细、素能过硬、基础坚实、管理科学。

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检察大数据战略: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跟上、适应信息化大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惩防违法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促进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

 

三、相关案例简介

1)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守住百姓“钱袋子”

——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9年期间,彭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遂川、深圳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通过相互介绍等口口相传的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9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845.2059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7935.0351万元。彭某某被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目前该案已上诉至吉安市中院,正在二审中。

检察履职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认真履职,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为精确计算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彭某某借款本金金额、还本付息金额、造成损失金额,我院还与公安机关协商,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出具《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借助专业的力量提升了办案效率。

价值体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方面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且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我院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履职,在办案中对案件证据材料严格审查,对被害人予以充分的释法说理,保证了这件金额复杂庞大的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切实维护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2)严惩食品领域犯罪行为 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胡某某联系上张某某(另案处理),约定48元每件的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进货一批假冒的百威啤酒,52元每件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销售到市场上,从中获利。2019年1118日,张某某安排车辆将制作好的2700件假冒百威商标的百威啤酒运至胡某某提供的位于遂川县仓库里但这批啤酒包装质量等客观原因尚未销售出去就被扣押。经遂川县价格认定检测局认定该2700件百威啤酒的价格为297000元人民币,经浙江证明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批啤酒因甲醛超标,为不合格食品。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于2021年1月25日遂川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被告人行为虽属于犯罪未遂,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但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终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5月6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价值体现 “舌尖上的安全”,关乎百姓的福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履职,本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又惩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实现了维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知识产权的“双赢”

 

3)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追赃挽损护发展

——叶某某、邹某某盗窃高速公路建材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1日至9月3日期间,邹某某、叶某某先后14次驾车来到遂川县堆子前镇、五斗江乡、井冈山市黄坳乡的宜井遂高速路段盗窃工地上的铁板、钢筋等物品卖给废品收购站,从中获利4万余元。经鉴定,企业经济损失达51826元,并影响了宜井遂高速项目施工进度。

检察履职情况 邹某某、叶某某盗窃的物品数量较大、价值较高,且影响项目施工进度。为护航企业发展,挽回企业损失,保障施工进度,我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引导邹某某、叶某某主动向被害企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叶某某、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价值体现 企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之路漫长艰辛,我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当好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老娘舅”。

 

4)积极履职解矛盾 宽严相济有温度

——谢某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0日,高三学生谢某某以帮助前女友邓某索要人流手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为由,纠集肖某、王某通过暴力威胁和言语恐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谢某某转账5300元。2021年3月21日,遂川县公安局对谢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于2021年4月7日移送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化解矛盾,促成赔偿谅解。我院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本案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在校学生,有2名即将参加高考,如果将3人诉至法院,不仅会影响到谢某某、肖某的高考之路,还会影响3人的人生之路。考虑本案系学生感情纠纷矛盾引发,谢某某等3人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危害较小,本着对在校学生要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针,我院积极做好罗某某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罗某某接受谢某某等3人的赔礼道歉并出具谅解书。开展走访调查,掌握日常表现。承办人深入学校、村委会走访调查,了解到谢某某等3人思想单纯,没有恶习,没有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且谢某某已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优秀,3人所在学校均出具了在校表现良好证明。综合考虑谢某某等3人均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我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据了解,谢某某、王某均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注重社会治理,开展法治教育。我院向谢某某等人所在学校通报了处理结果,针对本案存在的普遍倾向性问题,牵头教育局、团县委等单位,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小学校校长召开座谈会,就如何防范、减少类似刑事犯罪进行共商。我院12名法治副校长还深入各个学校,为教师、学生灌输“法律营养”,提升法治意识。

价值体现 本案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名是高三学生,1名是在校大学生,如果就案办案,容易导致“案子办了,人生毁了”的后果。我院落实“宜教不宜罚”的理念,深入走访调查,积极化解矛盾,促成赔偿谅解,帮助谢某某等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体现了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

 

5)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帮助迷途少年重返校园

——黄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其养父黄某收养,幼时乖巧懂事、勤奋刻苦,也顺利考入当地重点中学。刚开始黄某某学习成绩很好,也很努力。但由于生活环境发生变化,而黄某某因家庭条件不好,加上养父年近七旬,给不了黄某某很多物质上的满足,黄某某的心态由此发生变化,经常逃课,最终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走上犯罪的道路。

检察履职情况 慎用逮捕决定,彰显检察担当。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家中父母年老,对其监护管教能力较弱,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承办检察官考虑本案特殊情况,黄某某就读于重点中学,平时表现良好,如果对其一捕了之,黄某某就可能告别求学生涯。为此,在联系村委会加强对其监护管教后,我院还是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积极主动履职,合力共为显成效。为了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到实处,我院在随后的办案过程中,又联合社会志愿者多次上门对黄某某进行帮教,帮助黄某某认识自己的错误,激发其继续读书回报父母和社会的情感。联合民政局、教体局、妇联、共青团等职能部门,商讨黄某某复学事宜,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黄某某如愿重返校园。

价值体现 我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监督,与各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最终促成迷途少年重返校园,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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