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份,遂川林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射钉枪及相关配件。收到上述物品后,林某某在家对射钉枪自行改装,制造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经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改装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指控意见,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