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一男子索要“分手费”,被判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有的人分手后无法一别两宽,而分手后的纠缠,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近期,遂川县检察院受理审查了一起敲诈勒索前任钱财的案件。

2020年12月,丁某通过网络与饶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21年9月,饶某向丁某提出分手,丁某以公开两人的情人关系和饶某的裸照,及激情视频相要挟,向饶某索要“分手费”。饶某在丁某的威胁下,向丁某微信转账29000元。

钱财到手后,丁某继续以威逼、恐吓、胁迫的方式向饶某索要5万元,因饶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果。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饶某的谅解。
检察机关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饶某实施威胁,强行索取饶某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其提起公诉,
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检察建议,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结束时,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钱财,即所谓的“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但一方自愿给付法律也不禁止。恋爱中任何一方以威胁、强迫的方式强行索要钱财,都有可能构成犯罪,特别是遇到散布隐私视频和照片、侮辱、诽谤等情形,应当保存证据及时报警处理。恋爱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