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容留女朋友吸食电子烟,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近日,本院办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含依托咪酯成分)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明知其女朋友林某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与林某某在其出租屋内一起吸食了“上头电子烟”。后对二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尿液依托咪酯均呈阳性。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遂川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常言道,吸毒一口,落入虎口。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不仅损害自己的身心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其他犯罪,进而危害社会。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毒品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我们要以案为鉴,在日常生活中提高拒毒防毒意识,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抵制毒品,一旦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绿色无毒、和谐晴朗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