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薪有“判”头——遂川两年轻男子
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境外高薪好工作,轻轻松松月入几万,出国淘金,一夜暴富不是梦?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冒着偷渡的风险,奔向幻想中的“海外淘金地”。你看刑不刑?
近年来,不少境外不法分子以“高工资、包路费、工作轻松”为饵,从国内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少赚钱心切的群众为之心动, 铤而走险,踏入犯罪深渊。
案情回顾

202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何某伙同他人一起商议前往缅甸务工赚钱,后在“蛇头”安排下乘飞机前往昆明市,再改乘车辆来到云南边境,通过钻小路、翻山头、走水路的方式偷渡到缅甸境内。两人在缅甸境内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并不如意,后又偷渡回国。2024年1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对杨某、何某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杨某、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
一些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国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度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预期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
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