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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因怨恨故意放火,一时冲动终酿大祸
时间:2024-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怨恨故意放火,一时冲动终酿大祸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一直以来都是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因怀疑其妻子出轨一事与被害人曾某某有关,便产生放火烧毁曾某某房屋的念头。2021年6月27日晚凌晨2时许,邱某某驾驶一辆男士摩托车携带半瓶汽油至曾某某家,将汽油泼在曾某某家房屋侧门及大门外的方桌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期间,因火势较大其感到害怕便脱下衣服将方桌上的火扑灭,待客厅侧门火势减小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放火燃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邱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都可能给社会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害人害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检察官提醒,在面对生活困扰、矛盾冲突时,需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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