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两名00后贩卖“依托咪酯”
电子烟被判刑!
因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烟弹,两名00后被警方抓获,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均已依法判决。
一、案例回顾
刘某某(20岁)与李某某(18岁)为朋友关系。
2024年2月,刘某某不仅与李某某先后4次购买依托咪酯烟弹,还介绍朋友曾某某前往购买依托咪酯烟弹3次共90个,并收取相应好处费。
刘某某、李某某买到依托咪酯烟弹后,部分自己吸食,为获利将剩余部分售卖。经审查,二人于2月26日将5个依托咪酯烟弹出售给遂川的郭某某,同时,刘某某单独向1人出售依托咪酯烟弹1个,李某某单独4次向4人出售依托咪酯烟弹6个。刘某某参与贩卖毒品行为5次,贩卖依托咪酯烟弹96个,获利5850元;李某某参与贩卖毒品行为5次,贩卖依托咪酯烟弹11个,获利2790元。

刘某某和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三、检察官提醒

毒品和我们之间的距离,也许就是一支“上头”电子烟的距离,依托咪酯电子烟相较于传统毒品更具迷惑性和成瘾性,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定要提高辨识毒品的能力,时刻保持警惕,远离毒品诱惑,切莫图兴奋一时,换后悔一世。